关于年加工15万立方米胶合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详细介绍

  1.5万立方米胶合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霍邱县长集镇工业集中区,租赁安徽省臻耀不锈钢有限公司院内3#和2#部分厂房,建筑面积为2400平方米。新建2条胶合板生产线,设置2台配胶机、2台涂胶机、2台传动输送设备、2台热压机和1台蒸汽发生器等生产设备,并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三同时”工程等。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建成后可形成年加工1.5万立方米胶合板的生产能力。

  2023年5月24日,霍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代码:-04-01-199702)。根据《报告表》所列内容、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依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封闭配胶、热压生产工序,在热压操作面设置软帘,并在2台涂胶机两侧设置侧吸式集气罩,配胶、涂胶和热压废气经负压管道收集进入1套“水喷淋+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 高排气筒(DA001)排放;封闭砂光工序,并分别在锯切和砂光机设置负压集气管道,锯切、砂光废气经管道负压收集进入1套“沉降室+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 高排气筒(DA002)排放;配胶、涂胶、热压、锯切和砂光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蒸汽发生器生物质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进入1套“水浴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3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标准;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排放限值。主要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二)按要求做雨污分流,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排污水、软水制备浓水用于厂区道路洒水,喷淋塔更换废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外排;生活垃圾污水不外排,近期交由当地农户定期清掏,用于附近农田灌溉施肥,远期待污水管网接通后排入长集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优化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加强设备维护,营运期西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他厂界执行2类标准。

  (四)做好固态废料的分类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置工作。边角料及锯末等一般固态废料严格按照《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来管理;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胶渣、废过滤棉、喷淋塔更换废水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落实分区防渗措施,防止跑、冒、滴、漏。对危险废物贮存库和脲醛树脂胶存放区进行重点防渗,一般固废贮存库进行一般防渗,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六)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脲醛树脂胶存放区四周设置围堰、导流槽及配套事故应急设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环境安全。

  (七)以厂界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医院、学校、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你公司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

  三、规范设置环保机构和人员,加强日常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项目竣工后,应依规定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申领工作,并公开相关信息。

  五、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出现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及属地管理原则,请县经信局、长集镇人民政府加强对该项目运营期间的监督管理。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性监测工作。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抄送:县经信局,县应急局、长集镇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安徽恩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